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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6-09 20:59:13

第二十一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省招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我校将按照该省相关要求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人才培养是指5年本科教育阶段结束后,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儿科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纳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者,分阶段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如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录取时以国家、山西省有关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市、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注明“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公寓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录取后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老校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新校区)

邮编:030001  电话:(0351)4135433、3985052、3985121

传真:(0351)3985074、4085895  网址:www.sxmu.edu.cn

汾阳学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7222497   网址:www.sxmufyc.edu.cn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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