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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3)

2017-06-09 21:24:34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以20分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

第二十二条  我校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合作的高职院校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专业: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开设专业:公共事业管理)。我校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等,就读学校负责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学生在对应合作院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职教本科合作实验班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生为我校的学籍。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与本校相同专业学生一致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或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我校每年投入经费200万元,用于设立近10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单位:南昌航空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邮编:330063)

招生办公室电话:0791-83957505、83863927;

传真:0791-83863967

纪检监察室:0791-8386308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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