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南京林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别在南京主校区、淮安校区就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南京主校区和淮安校区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五条 学校继续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以下简称“UBC”)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五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2”,前三个学年在南京主校区学习,第四学年起在UBC学习两年,面向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等六个省(市)招生。
第六条 学校在江苏省新增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录取的学生在南京主校区学习,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本一批次总计划的5%。
第七条 学校在江苏省新增“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录取学生在南京主校区学习。
第八条 学校新增中美大学生双向交流项目,学制四年,第一和第四学年在南京主校区学习,第二和第三学年在美国鲍尔州立大学学习。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符合要求且达到BB(中外合作办学UBC项目达到BC),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采用“等级级差”原则。先按选测科目等级A+加3分、A加2分的方法,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折算成预投基准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志愿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预投基准分同分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不重复计算选测科目等级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