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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01 15:15:05

河北工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

二、学校代码:10080

三、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五、办学历史:始建于1903年,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并于2016年入选河北省“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学校。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工业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如下:

一、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先分数后等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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