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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01 15:46:38

北方民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国家民委。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培养包括硕士、本科、预科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本科学制为四年,预科学制为一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招生工作相关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民族比例、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发展及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类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要求: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阿拉伯语、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7个语种,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阿拉伯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一般为英语,但如果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与其所报外语专业语种相一致,也可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类依次对比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文史类依次对比文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外语类依次对比综合、外语、语文、数学成绩;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考试院明确的投档原则优先录取进档高分考生,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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