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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5-29 09:36:44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三条  特殊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执行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待遇:与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待遇相同,并享受学院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报到注册后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和报到证,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详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住宿费用每生每年600—800元。

  第八章  学院地址与咨询热线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038号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15714508001、15714508002、15714508003、0451-8247001、8247004、8247005

  第二十一条  学院网址:http://www.hljstgc.org.cn

  本章程解释权归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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