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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29 10:05:21

河北金融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河北省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前身是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创办的保定银行学校,2007年更名为“河北金融学院”。学校是华北、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是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金融人才培养基地,是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普通专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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