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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5-27 08:47:00

第五章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面试;外语限英语语种。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审档合格后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电子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颁发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2017年招收的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它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址:http://210.34.112.99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  83532691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邮箱:fjjyzsb@qq.com

监督举报:0591-83421360  邮箱:fjjcxyjw@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变动,以《福建省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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