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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27 08:55:41

洛阳理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理工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7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地点在河南省洛阳市,分三个校区:王城校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开元校区位于洛龙区学子街8号;九都校区位于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招生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区、市) 招生考试办公室(招生考试院)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二条 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均采用省统考专业课成绩,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美术类专业

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均过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艺术类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

二、音乐类专业

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均过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艺术类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三、编导类专业

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均过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艺术类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组织初步审查,入学后组织复查,审查和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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