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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17-05-17 09:59:02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浙江省按省美术类统考政策执行,其它招生省份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美术类综合分(满分750分)=专业总成绩折750分制×50%+文化总成绩(750分制)×50%(文化总分满分不是750分的等比例换算)。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对于部分省份未将该专业列为艺术类第一个录取批次(艺术提前批或一批)的,若志愿考生达到我校该专业划定的录取线时,予以录取,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理工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经济管理实验班学生可在经济管理学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

(二)符合我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选拔进入启新学院经济管理、机械电子、电子信息、材料化学生物等实验班学习。

(三)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或第一段)、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及报到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其中一等奖15名奖金额为6000元/人,二等奖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

(四)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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