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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5 12:29:52

宁波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位于杭州湾校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83年,是联邦德国最早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院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学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试点建设高校。学校以全面服务区域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设置专业,具有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学校拥有6个省一流学科,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五条 招生批次:浙江省不分批次,按照考生高考总分,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4、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5、除浙江省外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类招生的大类具体所含专业如下:统计学类所含专业为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金融工程;材料类所含专业为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土木类所含专业为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按类招生的大二开始进行专业分流。

6、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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