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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7-05-14 09:27:3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海民族大学艺术类、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费在调标过程中,结果待定。待确定标准后以公示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青海民族大学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青海民族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8863272 

传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编:8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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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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