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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5-14 10:23:56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等

1、高校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优秀学生享受8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5%的学生可获5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艰苦专业有20%学生获5000元/年生的奖学金。

3、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18%的学生可获300—1500元/年生的奖学金。

4、学生可获2000—4000元/年·生的国家助学金、1000—5000元/年·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在校生获取奖、助学金覆盖面达75%以上,今后随着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将有望继续提高。另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特困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高质量就业岗位。

5、本科中职定向师资计划录取的学生参照自治区免费师范生政策执行,并同时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各民族学生混合住宿。

第二十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各专业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及教育厅的规定标准收费:

1、本科专业学费: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生,其它专业3500元/年生。

2、专科专业学费:外语类专业3500元/年生,其它专业3300元/年生。

3、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第三十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    真:0991-7977267       网址: http://www.xjie.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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