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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2)

2017-04-27 15:37:12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我校在录取时认可其优惠分,并参考投档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的考生需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调剂到该类专业。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对于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原则执行。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省级招办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总分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录取考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星期内进行专业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违规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由于招生计划先于年度专业收费政策发布,我校随招生计划公布的收费为上一年度的标准,考生入学时按省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长沙理工大学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960号   邮政编码:410114

日常工作电话:0731-85256175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sust.edu.cn/pub/zsw/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长沙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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