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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1-05-17 17:55:36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北京市戏曲学校,著名表演艺术家郝寿臣、马连良、孙毓敏等曾任学校校长。2002年12月,学院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现开设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和艺术设计等专业。近年来,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形成了“培养戏曲人才,传承民族艺术”的办学特色和 “突出实践、以演促学、提高技能、面向就业”的教学特色。2008年1月,学院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评为“优秀”。2008年11月,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定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学院办学特色鲜明,教学成果显著,被誉为培养艺术人才的摇篮。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六条 招收对象: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获得户口所在地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艺术设计”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戏曲表演”专业志愿,河北考生需取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该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山东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音乐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舞蹈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考生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舞蹈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影视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影视表演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安徽考生可填报“影视表演”专业志愿,山东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影视表演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 “影视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影视表演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影视表演”专业志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述同时认可我院校考合格证和其他本科院校合格证的省份,在相应专业录取时,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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