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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7-04 19:52:09

4. 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测科目为2 B,必测科目为4 C 1合格;对选测科目每门成绩达到A+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测科目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二十条  经学校考核认定获得2016年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公示备案后,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方法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和学校发给获得资格考生的书面通知书中公布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51。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的政策调整相关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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