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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7-02 18:05:26

为了保证红河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红河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和颁发证书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部标代码:10687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性质:公办

6.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邮编:661199

7.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8.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红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二、组织机构

1.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三、计划

1.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2.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3.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4.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5.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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