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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7-01 19:20:06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推免、艺术类、中职生对口升学和中高职衔接等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8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邮编:730101)

  第九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

  第十四条 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教务处、学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上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执招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地进行。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办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普高推免招生录取工作依据报名考生高中语数外(中职文化基础课)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职主干课程或职业技能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三项成绩所占权重之和为综合评价总成绩,按照文史类(含艺术)、理工类(含中职)考生总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根据各市州成绩评定差异适度调整考评基数,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在文化课成绩(含外语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我院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艺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中职生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上线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我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招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推免招生录取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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