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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29 19:14:20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建筑类专业80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8000—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 1000元/年(六人间),1200元/年(四人间)。

  第二十八条 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管副院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常设办公室,为学院招办。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均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监管。

  第三十一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B区江峡路二号。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267号。

  学院电话:023—86909856 86909857。

  学院邮编:401336

  学院传真:023-86909852。

  学院网址:www.cqy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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