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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29 16:29:1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凡报考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未被我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本科院校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就业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要求,公安院校毕业生将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渠道,且实行分类招警,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绝大部分如期进入公安队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4625元/学年,其余各专业5625元/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书本费等代收费据实收取。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3-63964592 023-63964580 023-63964432

  学院网址:http://www.cqpc.edu.cn/

  邮编:40133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警察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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