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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28 20:09: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对外合作部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专业订单班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录取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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