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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28 20:09:56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对进档考生原则上不分文理,按志愿优先,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四川省编导类专业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上海市参加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和摄影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且文化成绩达到上海艺术类专业最低投档控制线后,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艺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文理统一排序,择优录取。上海市参加我院表演类(含配音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类(含文艺编导方向)、电影学、音乐表演、美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表演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电影学(认可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合格成绩)、音乐表演、美术类(认可美术类统考本科合格成绩)的专业成绩在该市统考合格和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文化成绩达到上海艺术类专业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统考专业成绩*60%+校考专业成绩*40的总分从高到低,文理统一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预留计划应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院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普通类本、专科专业学费14000元/学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17000元/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0788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网址:http://www.scmc.edu.cn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sccmc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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