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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2)

2016-06-23 10:27:1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结合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排序,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投档成绩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当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公共艺术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中(以下简称合格考生),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对我校各省专业成绩前十名考生,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仅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认定后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投档成绩×80%+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20%]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适当考虑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投档的考生中,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英语、法语、日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外语单科成绩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合唱表演与指挥)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专科护理(涉外)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为其订单式培养的专科专业只招男生,身高在1.65米(含)以上,双裸眼视力(C表)在4.6(含)以上,或双眼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体重指数BMI值大于18(含)且小于28(含),无色弱、高血压、心脏病、精神及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条外语类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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