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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6-06-23 10:28:14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科目排序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对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性别、年龄、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政编码:432000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http://www.hbe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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