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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22 10:28: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内,我校各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2016年我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根据各省(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在翻译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学生按照“3+1”培养模式,分别在我校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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