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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21 07:02: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6年学院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分泉山、白海、虎山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四)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地区与专业

第十条 学院2016年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西、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直辖市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2016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学前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教育技术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园艺、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旅游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等;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体育教育、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法律文秘、商务英语、数控技术、会计、保险、园艺技术、园林技术、酒店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

第十二条  学院2016年招生的校企合办专业一般收费较高,考生须根据家庭收入谨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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