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6-06-20 03:29:29
第三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西澳中华总商会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 邮编:310012
联系部门: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8213107
传真:0571-88214380
招生网址:http://zs.zisu.edu.cn
微信公众号:zisuxsc
新浪微博号:浙外招生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