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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9 18:5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石油学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我院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我院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我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核准确认的在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内实行统一招生的独立建制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我院的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民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现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招考办相关要求开展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工作;

  3.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4.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的招生来源计划,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后积极着手落实相关工作;

  5.制定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实施方案;

  6.组织实施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学院本年度招生简章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宣传;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7.组织指导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完成录取及相关工作;

  8.对学院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9.支持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承担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录取条件

  第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单考、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课以英语讲授为主。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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