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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9 18:5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国家重点建设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专科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高职生。

  第五条 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办学优势,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在教育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得优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高职专科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高职专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校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自主招生选拔测试的计划、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考生高考成绩及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由高到低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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