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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9 08:57: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U1] [CU2] [CU3]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处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本科层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一批本科批次,其他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校与东莞市台商育苗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粤台联合培养项目,共建粤台产业科技学院,设立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多媒体设计、跨境电商)、经济与金融、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精密制造)、自动化五个专业。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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