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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3)

2016-06-15 21:49:29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2016级学生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体育精神奖章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80多项。

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伙伴学校交流。

第二十五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65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林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6502346;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16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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