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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12 20:15:54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院长、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等方面,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责:制定招生工作的录取章程、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报名、考试、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sxavc.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 029—8780147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艺术专业需进行专业课测试,部分专业兼招文理科。原则上按以下录取原则:

  (1)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招办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招办具体要求执行。

  (3)针对陕西生源。我校使用陕西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戏剧影视表演使用报考西安外国语大学校考专业课成绩,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我校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一个分数级差值,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戏曲表演专业:6000元/学年;

  戏剧影视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播音与主持专业专业:7500元/学年;

  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7500元/学年;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业:7500元/学年;

  摄影摄像技术专业:7500元/学年;

  影视动画专业:7500元/学年;

  舞蹈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音乐表演专业:7500元/学年;

  现代流行音乐专业:7500元/学年;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7000元/学年;

  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动漫设计专业:7000元/学年;

  学前教育专业:5500元/学年;

  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专业:4000元/学年;

  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专业:4000元/学年;

  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有暖气、有卫生间);650元/学年(有暖气)。

  以上费用均按学年缴纳,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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