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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12 14:13:41

  8、对不能完成我校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它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9、我校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不要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10、被录取为我校的免费医学定向考生,必须在入学前分别与我校及定向就业所在县(区)的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定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未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七、考生身体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身体要求建议如下:

  1、肢体残疾、弱视、斜视、双眼矫正视力不正常、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相关专业。药学、中药等专业学生能够独立完成野外采集实践教学活动。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瑞正、口齿清晰、形象好、气质佳,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8米以上,无残疾。

  3、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慎报口腔医学专业。

  八、学费标准:市场营销、英语、公共事业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4500元/人·年,其它专业5000元/人·年。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九、报到要求: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依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注册,愈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入学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奖、贷、助学情况: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同时设有国家助学金,提供校内勤工助学机会等,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二、证书颁发:符合学校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对于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临床医学(儿科方向)及临床医学(精神病及精神卫生方向)的学生,毕业时将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十三、其它:本章程只针对普通高考考生。其内容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未尽事宜可向西安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咨询。

  十四、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 话:(029)86177408(未央校区) 88462933(含光校区)

  传 真:(029)86177408 86131270(未央校区) 88462933(含光校区)

  E-mail:xy86177409@163.com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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