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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3)

2016-06-06 19:13:31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政治品德方面进行复查,学校保健中心负责对学生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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