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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6-06-06 19:18:0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首轮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

  第十三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成绩相同时,则按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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