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06-06 08:39:08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邮编848000
电话(0903)2058420/2058534
传真:(0903)2058871
网址:http:// www.xjumc.cn
E-mail: xjwwerzsb@sina.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