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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2012年考研招生简章(4)

  2.复试时间: 2012年4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复试地点:本院内。

  4.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复试办法和程序于复试前发布。

  九、调剂

  (一)我院学术型、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如初试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均接收调剂考生。

  (二)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考生关注我院研究生处网页有关调剂公告。届时,可通过中国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十、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统一到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不予录取。另根据我院专业要求,报考声乐类方向考生检查发声器官有器质性病变者,报考器乐演奏、表演类方向考生检查手指、嘴唇等与方向学习相关的器官有残缺者,不予录取。

  十一、录取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录取成绩(即初试和复试的折合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二)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生,在拟录取前(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必须签订有关协议书(可在我院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三)委托培养的考生,如不提交委培协议书,则按自筹经费考生处理。

  (四)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提交委培协议书,且委培单位必须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否则不予录取。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学院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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