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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如何转专业)(2)

2020-02-20 18:38:02


第二十一条 Ⅳ类转专业学生在复学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提出转专业申请,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核,在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相关专家面试考核,由领导小组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信息公告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Ⅳ类转专业不受专业接收人数限制。
第二十二条 V类转专业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教务处审核并安排转入适当专业,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学校信息公告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正式发文批准转专业后,I-Ⅲ类转专业的学生,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原所在学院领取由教务处下发的转专业通知书。IV类和V类转专业的学生在批准后 2 日内直接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凭通知书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学习,按照江苏大学学分认定有关规定申请已修课程学分认定,填写《江苏大学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学分认定表》,经转入专业及其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作相关课程学分替换处理,并由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五条 若转专业后需补修学分超过 26 学分,原则上应降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后若明显不能适应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转入新专业就读后一个月之内,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工作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354 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江大校〔2016〕494 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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