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2)
(2)学生主修专业中已修并通过的必修课程,如与学生注册的第二专业中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教学要求相同,可向主办学院申请免修。经主办学院审核批准,其主修专业必修课已获学分可冲抵第二专业相同课程学分。
学生第二专业中已修并通过的课程,如与主修专业中专业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教学要求相同,可向主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免修。经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其已修第二专业课程可替代主修专业中相同专业选修课,成绩录入主修专业。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
主办学院对第二专业学生,应建立导师制,负责第二专业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可获得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可获得第二专业证书。
未完成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但修完第二专业主干课程学分达到60%及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专业辅修证书;否则只对其所修读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七、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属于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以外新增、辅修性质的教学工作,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学校按所修学分数收取修读费,教材费由修读学生自理。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
修读费按学年缴纳,每学年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和相关学院网站上。学生应按照公布的注册缴费通知,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缴费。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5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