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沪海洋教〔2016〕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适应学生发展的需求,更好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请协同贯彻落实。
试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及其有关配套制度。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6年1月2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鼓励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更好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经校长会议批准,从2016年开始,在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
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跨专业大类副修的另一专业;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而获得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组织管理
第二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正常教育管理体系。
第三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学院负责所设第二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招生组织、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教材选定和日常教学运行管理等。
三、专业设置
第四条 第二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需求与主办学院共同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安排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为保证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培养质量,学校根据本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设置第二专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增设,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开设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2)具有5届以上毕业生和社会需求的本科专业(含专业方向)。
第六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主修学位与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现状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第二专业目前限于面向其他学院本科生开设。
第七条 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初统一向学生公布。
四、培养方案
第八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采用学分制管理。培养方案总学分为45~60学分。其中专业知识课不低于4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为5~10学分。
五、教学安排
第九条 第二专业实行单独组班教学。首次开班修读人数少于25人的原则上不开设(确有具体明确社会需求的专业,可适当降低)。第二专业教学安排在周五晚上、周六或周日,集中实践环节和部分课程可安排在寒暑期。
六、学籍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读年限
原则上鼓励学生在主修专业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第二专业(双学位)课程,即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一般不超过四年。若需延长,须获批准。其在校学习的年限按《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修读条件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大一、大二学生,学有余力,能认真遵守《学生守则》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已学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申请修读的第二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不同的专业大类,并符合开设第二专业的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报名注册
主办学院负责第二专业报到注册工作。欲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主办学院报名(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由学院负责审核与录取。具体报名程序与要求,由主办学院在教务处和本院网站公布。每学期主办学院将注册名单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缴费就学,经审批同意和注册缴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学生的学籍及日常管理仍归主修所在学院负责。
学生一经选定并获准取得某一第二专业修读资格后,在第一学期前两周试读期内,可自愿提出申请退出。就读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需向主办学院提出保留第二专业学籍申请,由有关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保留第二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第二专业学籍。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第二专业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
凡属于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学生的第二专业修读资格,学籍终止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1)未按时完成第二专业学籍注册的学生;
(2)修读期间,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
(3)符合申请保留第二专业学籍条件而未申请保留第二专业学籍的学生;
(4)就读中途自行退出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与学分记载
在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均为必修课,学生应按规定完成总学分,通过选课,参加考试取得成绩。
(1)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第二专业课程考核,首次未通过的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教学管理相同。
学生每学期的第二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录在《上海海洋大学第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上,留存主办学院。主办学院于学生第二专业结业时将成绩汇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