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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的函(2)

2020-04-14 16:50:58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实施学校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重要事项。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校办主任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系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与教学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党政实行共同领导、共同负责体制,重大事项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校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财经类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教学工作,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度。

第三十五条 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学位的授予、撤销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成立教学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织并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教学委员会由不低于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学校、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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