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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高考录取工作实施细则(2)

2020-07-23 09:50:40

  在各类别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提出撤回计划申请。

  实行传统志愿的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须先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经同意后执行。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三、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该段录取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

  高校下载的考生志愿信息中,只显示考生填报本校本专业的志愿,不显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专业名称及顺序。已被录取(包括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各类提前录取等)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批次(段)的投档。

  四、阅档

  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需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五、退档

  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高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当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段)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按《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进程》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高校负责。

  六、录取

  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后,由信息组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再交计划组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将录取新生名册寄发高校。高校必须按规定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新生纸质档案由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取后自行带至高校。有关高校要加强管理,做好纸质档案的接收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纪检监察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实行纪检监察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执行情况。

  2.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3.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4.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5.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6.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7.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类招生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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