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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20年浙江省综合评价招生简章(2)

2020-06-15 15:21:21

  五、特别说明

  1.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将取消今年综合评价暨三位一体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由其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请确保在报名系统中填报的高考选考科目无误,以免影响录取。

  3.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4.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暨“三位一体”招生的报名及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因家庭经济原因参加复试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我校申请资助。

  5.我校未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6.受新冠疫情影响,学校考核工作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可能作出相应调整,届时会再行通知;考生应遵守浙江省、上海市相关防疫措施规定,积极配合考务工作。

  7.未尽事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执行。

  六、监督机制

  本次在浙江省“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我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34206217。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240;

  电话: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

  邮箱:zsb@sjtu.edu.cn

  招生网站:http://admissions.sjtu.edu.cn

  官方微信号:上交大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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