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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政策

2019-10-11 11:35:05

  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一)中规定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可报考普通院校、军队院校(军队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 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社保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较好地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对在我省具有稳定住所和职业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积极而有条件地解决其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既要积极研究随迁子女就地升学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流入地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既要努力解决随迁子女升学问题,又要坚持办学标准,切实保证本省户籍学生受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不受影响。要充分发挥市、县(市、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地方实际,立足当前,把握趋势,有序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
  三、合理制订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基本条件
  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条件,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在动态测算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各市、县(市、区)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并提前10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厅要尽快研究制订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加强政策指导,加大统筹力度。
  四、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科学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势。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出发,及时研究出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并加强政策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常住人口、教育资源情况以及发展趋势,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合理的教育需求,确保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转学、学籍等管理规定,规范招生秩序,切实防止和制止中考、高考移民现象发生;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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