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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藏高考招生规定(4)

2014-03-15 19:58:00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高考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3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四)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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