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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0年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4)

2020-08-05 15:25:08

  1.享受条件

  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国家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

  ④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署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

  注: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为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我区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治区出台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政策实施对象为我区生源从区内外非中央部属的高校毕业的或非我区生源但从我区高校毕业的或“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特定医疗机构就业、区内外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达到规定服务期限,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本政策对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有关规定

  ①“西藏籍毕业生”自2006届高校毕业生开始执行,其中2006届-2012届毕业生服务期限为5年、2013届开始服务期限为3年。另外,从2006届至200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只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届起可以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②“非西藏籍毕业生”自2017届毕业生开始享受本政策,服务期限为3年。

  2.本政策对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有关规定

  ①企业就业方面: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从2011届-2016届毕业当年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符合政策条件。“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毕业当年在区内、区外所有企业就业的符合政策条件。

  ②自主创业方面:我区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届起、“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毕业当年在区内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进行自主创业的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服务期均为3年。

  3.本政策对“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有关规定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是指就业地符合“高海拔、偏远、基层”中任一条件的我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部门,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其中“高海拔”指就业地处海拔4300米以上(包括那曲、阿里全境)、“偏远”指边境县、“基层”指就业地处我区地市、县区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中专业仅指临床医学专业,本政策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西藏籍、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均符合政策条件,服务期限为3年。若临床医学及其他医学类专业符合“基层单位”就业类型有关条件的,自2006届毕业生起在政策范围内。

  4.本政策对“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

  这类就业群体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是服务期满后的一年内要实现就业或创业。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4〕35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资助〔2014〕19号)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就业群体的政策从2014年服务期满且实现就业或创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开始执行,服务期限为3年。

  5.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从2014年秋季学期前补偿或代偿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补偿或代偿不得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得超过12000元。

  6.政策中有关术语解读

  ①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②西藏籍毕业生是指从我区高校毕业或者我区生源从区外高校毕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③非西藏籍毕业生是指既不是我区高校毕业,也不是我区生源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7.政策申请基本条件、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请详见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8〕163号)。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本政策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 (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1.资助对象及内容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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