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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高考招生录取新生办法(3)

2014-07-05 15:17:13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 10 分,获得全国决赛二、三等奖者加 5 分。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 10 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 10 分。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 10 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 20 分。
6.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 10 分;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考生加 10 分,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考生加 15 分,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 20 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 20 分以内加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 10 分。
8.烈士子女加 20 分。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8 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 10 分。
10.对第一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加分上调档线的考生只能择优录在农、林专业。学校调档线高于省控批次线时,如非农林专业不能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则非农林专业调档线可以降至学校调档线下 10分以内(批次线以上)录取已投考生。对投档成绩未达到学校原调档线、但达到降低后的非农林专业调档线的原未投档考生不再补投档。符合以上第 2 至第 10 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1.对普通高考语文或英语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55名(按人数计名次,最后一名包含相同分数,下同)、数学(文)、政治、历史或地理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25名、数学(理)、物理、化学或生物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30名的考生,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录取时,提高一个批次投档,具体投档办法:如其投档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省控录取分数线,则按考生本科第一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本科第二批省控录取分数线以下、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则按其投档成绩以上的一个批次的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如其投档成绩在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下,则按考生专科第二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单优考生在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不享受单独的投档优惠。
12.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其它批次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 25 分,其他院校加50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10 分,其他院校加 25 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 5 分,其他院校加 10 分。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 5 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
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并轨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十九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高职单招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类专业录取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类专业录取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时,录取前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 号)17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 A 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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