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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高考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2)

2014-05-24 07:16:38


6.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二)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三)下列考生达到有关普通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七、艺术类职教师资、高职班招生
报考艺术类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填报志愿及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八、医药卫生三类的招生对象和招生考试办法
医药卫生三类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费用、入学时间及复查等事项,均按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的待遇、毕业和就业,均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职教师资班的学生毕业后应首先满足生源所在市、州的用人需求。
十、加强领导,加强宣传,抵制不正之风
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实用人才,构建职业教育人才“立交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普通高校要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积极报考高职学院;要加强招生管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对在招生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和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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