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3)
第六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分立、合并、终止,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在财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终止,财产清算依法优先偿付: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召开董事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除特别注明外,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