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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2020-07-08 07:04:25

教发函〔2020〕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测评报告的函》(沪府函〔2020〕37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1012915。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由你市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汽车服务工程、土木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数字媒体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护理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市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的英文名称:Shanghai Zhongqiao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学校法定地址和办学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廊公路3888号,邮政编码:201514。

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以“做人,止于至善;做事,敬业乐群;做学,锲而不舍”为校训,培养掌握专业知识和先进技术,具有创新发展思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校建成一所有规模、有特色、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主要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二)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经审批举办专科升本科教育。

(四)经审批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

(五)经审批开展中外合作教育。

(六)经审批举办特殊教育。

(七)依法开展其他教育服务。

第八条 办学规模: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招收对象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报考对象,办学规模根据办学条件改善情况逐步提高,每年招生具体人数以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校开办资金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金润圭。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学校开办资金将适时增加,按规定程序据实调整,增加的开办资金来源包括举办人出资和学校办学积累。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发挥决策中心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9—11人(以实际备案人数为准)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其他董事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和社会贤达担任,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学校主要举办者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至3人。执行董事由董事长在现任董事中提名产生,履行董事会专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的董事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的董事。

第十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董事任期届满。新一届董事会董事根据本章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副校长;聘任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批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督促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考核校领导班子工作,决定其薪酬。

(八)讨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校资产的处理事宜。

(九)决定合作办学等重大事宜。

(十)审议批准学校专业调整、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院校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监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办学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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